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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大亮与被告乾安县嘉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亮,乾安县嘉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原 告 李 大 亮 与 被 告 乾 安 县 嘉 城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李大亮,男,1981年11月2日生,汉族,大安市人。被告:乾安县嘉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乾安县让字镇。法定代表人张启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亮与被告乾安县嘉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李大亮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