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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619号原告张某,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倪某,女,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章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罗丽容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