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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法执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邢海涛申请执行汤克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海涛,汤克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171-2号申请执行人邢海涛,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汤克庆,男,195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邢海涛与被执行人汤克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汤克庆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汤克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按月扣划被执行人汤克庆工资收入,直至本案执行完毕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邢海涛与被执行人汤克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5)清民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依法每月扣划冻结执行人工资收入,直至本案执行完毕为止。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恩集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代理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邓忠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