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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灿、牛海龙等与侯鲜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灿,牛海龙,侯鲜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448号原告王灿。原告牛海龙。共同委托代理人崔志学,丰南区丰南镇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302131204792。被告侯鲜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灿、牛海龙与被告侯鲜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灿、牛海龙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二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二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么文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孙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