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灿、牛海龙等与侯鲜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灿,牛海龙,侯鲜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448号原告王灿。原告牛海龙。共同委托代理人崔志学,丰南区丰南镇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302131204792。被告侯鲜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灿、牛海龙与被告侯鲜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灿、牛海龙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二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二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么文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孙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