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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毛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毛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277号原告刘某某,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杜陵村*组村民,住该村组36号副1号。被告毛某某,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小寨村村民,住该村55号。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西安市灞桥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柴某某,西安市灞桥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毛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张华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2014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告的侄子毛某甲协商为毛某甲建房。当完成房屋根基和一楼主体工程,将要继续建第二层主体工程时双方发生争议,被告强行阻挠不让原告继续施工,双方为已完成的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毛某甲还欠工程款8600余元。2015年10月3日被告通过邓某某打电话,让原告到他家去算账。当日下午2时许,原告与邓某某、罗某某三人一起到被告家,刚一进门被告就对原告大声吼骂:你再皮干我就把你拿斧头剁了。后被告在屋里找斧头凶器,当时原告很害怕,因为被告脾性粗暴。被告当时逼着原告说,钱已经给你付多了,你得打一张2万元的退款条,不然我就把你剁了,你今天就别想回去了。为避免事态扩大,以防不测,原告在被胁迫威胁下只能草草给其写下“应退20000元整(七日内)”退款条一份。这张条子没有写明任何事实,实际原告与被告侄子的建房工程款并未结算,被告以强势威逼手段让原告写下这一条子。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撤销2014年10月3日原告所打2万元退款条;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毛某某辩称,被告的侄子毛某甲要盖三间二层约500平方米的房子,毛某甲让被告帮忙找匠人,被告找到邓某甲,邓某乙又找到原告,双方协商包工不包料,每平方米160元。合同约定地基做好付工程款的10%,上一层楼板付25%,满付35%。同年9月30日上完楼板,10月1日原告表示不来了。被告遂找邓某甲,邓某甲表示不管。10月3日下午2时许,被告与原告算账,算出已付工程款39800元,原告表示认可,实际结算为170元/平方米×250平方米×35%=14875元,被告多付24925元,后经邓某乙协调让原告给被告退20000元,原告答应一周内退20000元并给被告写了条子。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毛某某受其侄子毛某甲的委托找人为毛某甲建房,被告经邓某某介绍找到原告刘某某。2014年8月25日原、被告协商给毛某甲建房,施工中,原告以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而停工。同年10月3日中午,被告给邓某某打电话让通知原告到被告家算账,原告到被告家后表示如果要继续建房就得付款,被告表示要重新找人建房,原告遂提出要求算账,被告以原告已多拿工程款为由拒绝算账,另扬言要用斧子剁死原告,原告怕事态扩大遂写下“七日内应退20000元”的退款条一张。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状、欠款条复印件、证人毛某甲、邓某某证言及法庭审理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证人邓某某当庭所作证言能够证明原、被告在未经结算、原告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出具欠款条之事实。本院因此认定原告是在受到胁迫,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给被告出具退款条。对原告请求判令撤销2014年10月3日原告所打2万元退款条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0月3日给被告毛某某出具的退款条。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华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陆 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