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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XX,王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朱XX,女,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护士。被执行人王X,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医生。本院在执行朱XX与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已通过强制执行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民初字第42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房屋过户至朱XX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民初字第4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钱海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