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XX,王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朱XX,女,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护士。被执行人王X,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医生。本院在执行朱XX与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已通过强制执行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民初字第42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房屋过户至朱XX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民初字第4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钱海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