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3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珍珠与张丽香、郭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珍珠,张丽香,郭明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仙民初字第3647号原告陈珍珠,女,194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仙游县。委托代理人王元远,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叶建辉,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张丽香,女,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郭明海,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陈珍珠诉被告张丽香、郭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珍珠的委托代理人王元远、叶建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丽香、郭明海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珍珠诉称,被告张丽香因经营生意缺乏资金向原告陈珍珠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5%,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之后,被告张丽香出具保证书一份交由原告收执,保证于2014年农历12月29日前偿还本金70000元及利息3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俩被告均拒绝偿还本金和利息。因俩被告系夫妻关系,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请求被告张丽香、郭明海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3000元。被告张丽香、郭明海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丽香与被告郭明海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24日,被告张丽香向原告陈珍珠借款人民币70000元,没有书面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被告张丽香出具无抬头欠条一份交原告陈珍珠收执。该欠条内容载明:“张丽香向陈珍珠借柒万元正(70000¥)2014.8.24”。后被告张丽香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正月份农历二十九还清柒万叁仟张丽香”。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俩被告均拒绝偿还本金和利息。为此,原告于2015年6月1日诉至本院请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张丽香书写的欠条一张、保证书一张、原告陈珍珠的陈述,本院依法调取的(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予以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审查,证据与原告陈述能相互印证,故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陈珍珠与被告张丽香签订的借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拘束力。因被告张丽香向原告陈珍珠所负债务是发生在其与被告郭明海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郭明海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原告陈珍珠与被告张丽香约定该债务为被告张丽香的个人债务,也没有约定被告张丽香与被告郭明海之间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并且原告知道该约定,该债务应认定为俩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郭明海负有共同偿还的民事责任。被告张丽香、郭明海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故被告张丽香、郭明海对原告陈珍珠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3000元负偿还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丽香、郭明海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相关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丽香、郭明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珍珠借款人民币七万元及支付利息三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六百二十五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八百一十二元五角,由被告张丽香、郭明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明添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翁洲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