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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四美与赵德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四美,赵德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958号原告:李四美,女。委托代理人:张先锋。被告:赵德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四美与被告赵德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四美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李四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四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5元,由原告李四美负担。审 判 长  胡士君代理审判员  付 贵人民陪审员  苗冬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郭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