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恢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付世鑫与林新友、高羽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世鑫,林新友,高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恢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付世鑫,男,1987年6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林新友,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高羽英,女,1981年8月17日出生。本院以(2012)开执字第271-3号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新友所有的位于烟台开发区静海小区62号楼1号内8号房产及9号车库一处(房产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2479**号)。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经申请执行人付世鑫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林新友所有的位于烟台开发区静海小区62号楼1号内8号房产及9号车库一处(烟房权证开字第2479**号)二、被执行人林新友负责保管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林新友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林新友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来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