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龙执字第4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史连枝申请执行李薇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连枝,李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龙执字第473-2号申请执行人史连枝,女,汉族。被执行人李薇,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8)龙民商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薇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薇在三日内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史连枝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李薇至今未履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薇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薇在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清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