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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08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吕潮潮与北京华鼎龙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潮潮,北京华鼎龙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8463号原告吕潮潮,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臻,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春晖,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华鼎龙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区镇府学路1-1号1-2层1-3-1。法定代表人郭长柱,董事长。原告吕潮潮与被告北京华鼎龙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餐饮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阚连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潮潮的委托代理人吴臻、吴春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鼎餐饮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完毕。原告吕潮潮起诉称:被告于2012年9月将沈阳武警指挥学院综合服务中心所属洗衣房、理发室租赁给原告经营,后因经营问题双方于2013年10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经营权从2013年11月1日交由被告经营,原告无条件退出,被告愿意最迟于2013年12月30日前付清设备转让费17万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45000元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设备转让费45000元、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华鼎餐饮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答辩称:第一、被告承租的沈阳武警指挥学院综合服务中心所属洗衣房、理发室租赁给原告经营,合同期5年,由于原告经营亏损,其主动提出转让。当时原告口头告知被告洗衣设备是全新的价值28万元愿折旧后17万元转让给被告。第二、在双方签署协议后,被告使用设备时发现为二手翻新设备,部分设备不能正常经营,经专业人事认定总价值不超过8万元,后期原告也未提供发票,故被告认为原告利用朋友之间的信任进行欺诈。经被告与原告协商,原告也不予理会。第三、被告愿意将设备返还原告,并补偿原告设备使用费,申请原告返还被告已付的12.5万元。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的合法性和存在的欺诈行为进行调查,对其所转让的设备进行专业评估。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补充协议》,载明:2012年9月,甲方将沈阳武警指挥学院综合服务中心所属洗衣房、理发室租赁给乙方独立经营(有合同为据)经过一年的经营,乙方由于经营不善出现亏损、不能较好的完成学院的洗衣服和理发任务。故双方协商,特将经营权从2013年11月1日交由甲方继续经营,乙方无条件退出,原协议自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同时废止。甲方分两次支付乙方设备转让费17万元(10月30日付10万元,12月30日付清余款7万元)。店内的一切设施、设备一律归甲方所有,与此同时乙方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权、债务一次性解决清楚,与甲方无关。协议签订后,被告陆续支付原告转让费125000元,余款45000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补充协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被告未按约定及时支付转让费,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转让费及逾期利息损失的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意见,缺乏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华鼎龙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吕潮潮转让费四万五千元;二、被告北京华鼎龙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吕潮潮转让费四万五千元的逾期利息(自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北京华鼎龙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零九元,由��告北京华鼎龙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阚连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