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前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鄂托克前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杨荣慧、贺燕玲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托克前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荣慧,贺燕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鄂托克前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苏力迪东街。法定代表人牡丹,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乌仁花,系该局副局长。被执行人杨荣慧,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贺燕玲,女,汉族,文化程度不详,农民,系被执行人杨荣慧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鄂托克前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杨荣慧、贺燕玲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分批给付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鄂前执他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伊拉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代 志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