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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祭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李政与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政,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692号原告李政,住河南省延津县。被告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政诉被告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政于2015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金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