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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执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运城市鑫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勇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鑫昱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勇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1069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鑫昱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南勇飞,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北大街*组居民。申请人运城市鑫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勇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运城市鑫昱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南勇飞暂时下落不明,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尚有58874.8元的债权未获实现。该案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4)运盐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李永红执行员 李敬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雅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