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鄢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与被告李某英、李某春、李某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李某英,李某春,李某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初字第79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负责人张国强委托代理人炊华民,该行职工被告李某英,男,39岁被告李某春,男,58岁被告李某亮,男,5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与被告李某英、李某春、李某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青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焦阳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