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民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张荣保与赵艳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保,赵艳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1313号原告张荣保,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被告赵艳明,女,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保与被告赵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荣保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赵艳明在易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坡仓信用社的存款126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荣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2条、第10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艳明在易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坡仓信用社的存款12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永刚审判员 赵凤义审判员 罗永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金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