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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虎民初字第02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周金梅与苏州新百人力资源职介有限公司、喜星电子(苏州)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梅,苏州新百人力资源职介有限公司,喜星电子(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民初字第02589号原告周金梅。委托代理人高天野,江苏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新百人力资源职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景山路73号105室。法定代表人赵红玉,董事长。被告喜星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马运路278号。法定代表人YUCHEOLGON(柳哲坤),社长。委托代理人张佳,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梅与被告苏州新百人力资源职介有限公司、喜星电子(苏州)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金梅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金梅负担。审 判 长  姚建明审 判 员  龚春华人民陪审员  黄木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