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5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建国诉郭绍连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357号原告刘建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郭绍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建国与被告郭绍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建国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因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建国负担。审判员  董西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逄锦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