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5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建国诉郭绍连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357号原告刘建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郭绍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建国与被告郭绍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建国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因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建国负担。审判员 董西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逄锦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