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解明与贺建忠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明,贺建忠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456号原告:解明,男,194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贺建忠,男,194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明诉被告贺建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明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解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解明负担。审判员 钱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夏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