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罗昌国与程江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昌国,程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罗昌国,男,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被执行人程江,男,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申请执行人罗昌国与被执行人程江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马刑初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9614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842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马刑初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智斌执行员 谢贤水执行员 陈政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韩世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