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行非审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武汉市新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熊才智、潘水英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新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熊才智,潘水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行非审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新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心刚,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熊才智,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潘水英,女,1977年3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新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熊才智、潘水英因计划外生育,于2014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熊才智、潘水英作出的新卫计征决(2014)第14059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熊才智、潘水英征收社会抚养费82806.9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武汉市新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新卫计征决(2014)第14059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潘国保审 判 员 李应南人民陪审员 袁东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隗 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