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法立民催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黎杏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黎杏婉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法立民催字第105号申请人黎杏婉。申报人罗丽珍。申请人黎杏婉因遗失其持有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支票壹张(支票号码:3090443094175593;金额:229722元;付款人:李钊鸿;收款人:黎杏婉;出票日期:2015年5月27日;付款日期: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400元,由申请人黎杏婉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顾玮琦审判员 何杰才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秀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