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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族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族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邻水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邻水县古邻大道。法定代表人江勇,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族君,女,生于1963年4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凉山乡。申请执行人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族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邻水县人民法院(2014)邻水民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良峰执行员  陈华雄执行员  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方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