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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吴彩婷申请王海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彩婷,王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吴彩婷,女性,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思山岭乡黄柏峪村**组山堡子12-3。被执行人王海峰,地址德惠市岔路口镇河北村四社。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吴彩婷申请王海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德民初字第05195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王海峰应支付申请人吴彩婷案款50000.0元,承担执行费650.0元。本在执行期间,现因被执行人王海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德执字第000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孔庆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