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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周某与徐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徐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238号原告周某。被告徐某。关于原告周某与被告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沈颖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