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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潼民初字第02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苏福林与常远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潼民初字第02180号原告苏福林,男,195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常远飞,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程小红,女,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生忍,男,1938年3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福林与被告常远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福林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福林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苏福林负担。审 判 长  惠五七人民陪审员  胡振民人民陪审员  张春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博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