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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薛传功诉吴金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传功,吴金明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商初字第39号原告:薛传功,男,194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告:吴金明,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传功与被告吴金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传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薛传功负担。审判员  张太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