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薛传功诉吴金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传功,吴金明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商初字第39号原告:薛传功,男,194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告:吴金明,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传功与被告吴金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传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薛传功负担。审判员 张太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