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独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学平与江苏华诚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独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平,男,汉族,1978年3月出生,奎屯市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江苏华诚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修城,董事长。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独民二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江苏华诚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14000元、利息损失1368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25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837元,以上合计130942元(未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6月,我院前往被执行人江苏华诚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执行该案。我院干警调取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证券、银行存款情况,划拨了被执行人在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仁支行的银行存款10000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7月8日,申请人张学平以被执行人江苏华诚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学平应受偿的金额为129105元,已受偿金额为10000元,未受偿金额119105元(未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江苏华诚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还需负担申请执行费183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独民二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华诚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刚审 判 员 阿力米来代理审判员 李 德 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 员代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