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6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于海洋与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海洋,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67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海洋,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甫水(于海洋之父),1962年11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保健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希胜,院长。委托代理人孙陶,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海洋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11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尚有部分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11864号;二、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白 松代理审判员 袁 芳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孙春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