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岗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卢桂英与吴永成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桂英,吴永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岗民初字第83号原告卢桂英,女,1948年1月29日生,汉族,大安市人,教师,现住大安市。被告吴永成,男,43岁,汉族,大安市人,农民,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桂英诉被告吴永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桂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国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