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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先华与桃源县漳江镇万寿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二组承包地费用补偿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华,桃源县漳江镇万寿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二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民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张先华。被执行人桃源县漳江镇万寿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二组,桃源县漳江镇万寿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二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桃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桃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维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于宗弘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