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曹执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周昌起、左九勤等与石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昌起,左九勤,张希桥,曹成永,曹凤同,李大林,周福春,刘贺亮,李爱军,李敬林,张洪桥,石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137-1号申请人周昌起。申请人左九勤。申请人张希桥。申请人曹成永。申请人曹凤同。申请人李大林。申请人周福春。申请人刘贺亮。申请人李爱军。申请人李敬林。申请人张洪桥。申请人左九勤、张希桥、曹成永、曹凤同、李大林、周福春、刘贺亮、李爱军、李敬林、张洪桥委托代理人周昌起,男,1949年7月27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滦南县柏各庄镇守盐庄四村95号。被执行人石江。本院在执行周昌起等十一人与石江劳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孙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