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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袁刚强与被告王高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刚强,王高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袁刚强,男,1991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王高星,女,198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刚强与被告王高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刚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刚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袁刚强负担。审判员  杨志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马荣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