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袁刚强与被告王高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刚强,王高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袁刚强,男,1991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王高星,女,198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刚强与被告王高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刚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刚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袁刚强负担。审判员 杨志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马荣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