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乔新朝与彭秋廷、彭晓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新朝,彭秋廷,彭晓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717号原告乔新朝。委托代理人:杨月。被告彭秋廷。被告彭晓克。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新朝与被告彭秋廷、彭晓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新朝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新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乔新朝负担。审判员 董会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佩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