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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吴小娟与张志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娟,张志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656号原告吴小娟。委托代理人史美君,宜兴市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志明。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长江北路六号百仕达大厦825、826、827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娟与被告张志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小娟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小娟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小娟负担。审判员  何梅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韦梦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