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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胡亚财与陈良元、陈怣婴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406号原告胡亚财,男,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福德,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儿子。被告陈良元,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怣婴,男,192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颜双进、廖加雅,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亚财与被告陈良元、陈怣婴相邻通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亚财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亚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亚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亚财负担。审判员赖清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伊颜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