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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管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娄玉涛申请执行河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徐庆旗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doc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玉涛,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徐庆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管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娄玉涛,男被执行人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庆旗,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管民初字第216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徐庆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徐庆旗的银行存款本金305700元及执行费、诉讼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逸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四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张爱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