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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开民初字第3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蔡其荣与马勇、孙茂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其荣,马勇,孙茂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开民初字第391-1号原告蔡其荣。委托代理人朱锦华,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勇。被告孙茂娟。本院在受理原告蔡其荣与被告马勇、孙茂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其荣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勇、孙茂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蔡其荣自愿以位于宝应县某处房产(房产证号:宝房权证安宜字第××号)的房产为其财产保全申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马勇、孙茂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蔡其荣位于宝应县某处房产(房产证号:宝房权证安宜字第××号)的房产。原告蔡其荣已交纳本案保全费56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向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刁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