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红与王学军、郭素红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学军,郭素红,陈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0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学军。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素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红。上诉人王学军、郭素红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1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其经常居住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王学军、郭素红住所地在重庆市江北区,其称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且涉案合同履行地亦在重庆市江北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刘 虹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