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恢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毕常权申请执行虞占尧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常权,虞占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恢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毕常权,男,194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虞占尧,男,195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荣民一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虞占尧的银行存款5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何巧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