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原告贾丰源诉被告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丰源,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861号原告贾丰源,女,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赵民,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庭审,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张大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丰源诉被告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贾丰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丰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丰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孙明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