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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长商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江阴市北国明桂制线厂与常熟市凯通织带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北国明桂制线厂,常熟市凯通织带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长商初字第00253号原告江阴市北国明桂制线厂。经营者李桂娣。委托代理人鲍文斌(受江阴市北国明桂制线厂特别授权委托)。被告常熟市凯通织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洪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北国明桂制线厂与被告常熟市凯通织带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北国明桂制线厂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北国明桂制线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北国明桂制线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元(江阴市北国明桂制线厂已预交),由江阴市北国明桂制线厂负担。审判员  周益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宋阅懿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