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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邓尔榜等三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尔榜,陈圣林,邓基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保字第26号申请人邓尔榜,男,汉族,58岁。委托代理人黄伟,三明市三元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陈圣林,男,汉族,47岁。被申请人邓基文,男,汉族,43岁。申请人邓尔榜因与被申请人陈圣林、邓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陈圣林、邓基文所有的价值1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邓尔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陈圣林、邓基文所有的价值1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