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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5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5282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84年7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郑某某,男,汉族,1982年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华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