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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江林、严艺芳与被告永州市永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江林,严艺芳,永州市永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682号原告陈江林,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原告严艺芳,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永州市永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广娣。本院受理原告陈江林、严艺芳与被告永州市永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江林、严艺芳接到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下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且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宏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冯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