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尹某与吴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某,吴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174号原告:尹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吴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尹某与被告吴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尹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吴某某拒绝调解,尹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尹某自愿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周会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余江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