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郑倩倩与罗冬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保字第38号申请人郑倩倩,女。被申请人罗冬梅,女,职业不详。申请人郑倩倩与被申请人罗冬梅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郑倩倩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罗冬梅名下的XXX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XXX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郑倩倩已向本院提供了人民币XXX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倩倩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罗冬梅名下的存款人民币五千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郑倩倩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杨先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路小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