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圣祥与XX升、王爱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圣祥,XX升,王爱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735号原告:王圣祥。委托代理人:邹积辉。被告:XX升。被告:王爱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圣祥诉被告XX升、王爱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圣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1元,减半收取1400.5元,由原告王圣祥负担。审 判 长 赵建强代理审判员 宫元达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思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