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付美英与海口市公安局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美英,海口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506号原告付美英。被告海口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宋顺勇,局长。原告付美英与被告海口市公安局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美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燕萍人民陪审员 刘燕东人民陪审员 何少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蒙丹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