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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付美英与海口市公安局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美英,海口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506号原告付美英。被告海口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宋顺勇,局长。原告付美英与被告海口市公安局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美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燕萍人民陪审员  刘燕东人民陪审员  何少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蒙丹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