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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一初字第00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汪国成与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宝能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国成,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宝能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916号原告:汪国成,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岳西县。委托代理人:张爱东,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雄雁,经理。被告:芜湖宝能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芜湖市江北产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丁古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国成诉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宝能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汪国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宝能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国成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汪国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